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04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盛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欠款23000元的义务,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黄美榕
执行员 吴东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