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清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明,福建芊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叶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闽05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40890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1544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97.5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76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6日先后对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2.2020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20年2月18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叶中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叶中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其去向,司法拘留暂未能实施。

2020年3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5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赖莹莹

执行员  林乐煌

执行员  温 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晓娟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