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3274号
原告: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清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茜,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冰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旭日手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昭民,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旭日手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2020年10月28日,原告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福建省中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扬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 恺
速录员 林颖颖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