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龙岩市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新执字第4803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985431-2.

法定代表人黄文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飞燕,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柳柳,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岩市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中粉路**,组织机构代码5792049-8.

法定代表人陈友才,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6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539.5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海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