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南安市广发消防压铸有限公司、南安市博锐金属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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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3民初10374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
主要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霞,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广发消防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987499。
法定代表人:杨宣扬,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南安市博锐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84619432。
法定代表人:黄美珠,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林街道办事处白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259854312N。
法定代表人:黄文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杨耀宗,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杨良明,男,汉族,1996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杨宣扬,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黄文炳,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吴江淮,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广发消防压铸有限公司、南安市博锐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杨耀宗、杨良明、杨宣扬、黄文炳、吴江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柳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