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4069号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成,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A座2105室。

法定代表人:韦英气。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广西城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负责人:王廷贵。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 烨

审判员 李福清

审判员 李林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洪艺玲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