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

负责人:郑学泉,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广发消防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宣扬。

原审被告:南安市博锐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美珠。

原审被告:杨昌福,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杨耀宗,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被告:杨良明,男,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杨宣扬,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黄文炳,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吴江淮,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广发消防压铸有限公司、南安市博锐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杨昌福、杨耀宗、杨良明、杨宣扬、黄文炳、吴江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奇雄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