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5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5578C。
法定代表人:赵志锐,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6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5452516Q。
法定代表人:何远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地质研究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号。
负责人:胡登攀,该院院长。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地质研究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16)云0581民初2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地质研究院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地质研究院将腾冲市腊菜河铁多金属矿区岩心钻探施工项目的钻探工作分包何远洪,并提交双方签订的钻探分包合同。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该岩心钻探工作完成于云南省腾冲市,现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选择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且该院也已经受理,则该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当然取得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田 旭
审判员 茶晓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