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5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5578C。
法定代表人:赵志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5452516Q。
法定代表人:何远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作诗,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地质研究院。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号。
负责人:胡登攀,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远东兄弟钻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地质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腾冲市人民法院(2016)云058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玲
审判员 古 颖
审判员 茶晓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