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康华安保全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海康华安保全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812号之一 原告:河南海康华安保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利丰国际大厦6层606、6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重庆市。 被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1号楼1层10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受理河南海康华安保全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公司)与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做出(2022)京0108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品恩公司名下价值1609368元的财产。现因本案全部保全金额已经在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足额冻结,品恩公司于2022年9月9日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北京银行XXX支行(银行账号:XXX)以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屋(房产证号:X**)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品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XXX支行(银行账号:XXX)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屋(房产证号: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