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2民初3906号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菀市。
被告:山东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