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943号
原告: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国际物流园C9栋1号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回龙铺镇**村棤树组(**工业园**大道以东**创业园A3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方厅。
原告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 泱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