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717号
申请人: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国际物流园C9栋1号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4、15栋102、202、302、402房。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回龙铺镇**村**工业园**大道(湖南**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4.04元,由申请人湖南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