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钟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2民初1165号 申请人:河南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钟某,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人河南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某银行存款1420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某银行存款1420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