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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神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2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6层1-16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神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儒溪村滨江产业园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临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湖南省临湘市江南镇儒溪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理委员会综治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环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工业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宇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儒溪路(滨江工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儒溪农药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儒溪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中心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鹏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滨江产业园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龙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工业园办公室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驰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儒溪村滨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工业园滨江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临湘市三智碳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儒溪村4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神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临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岳阳环宇药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宇恒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鹏程化工有限公司、岳阳市龙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驰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临湘市三智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其在案涉《临湘市工业园滨江产业区污水管网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湖南临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增加工程量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增加工程量的造价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增加工程量的事实未予查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神骏化工有限公司及湖南临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76元、5472元及16098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