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725民初27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炜衡(郑州)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北京炜衡(郑州)律师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任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