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4民初10560号
原告:河南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