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豫0902执44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源荆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西湖路与兴业路交叉口恒丰、沙市科技产业园A7-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OMA4K4R8B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源荆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豫09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执行完毕结案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豫0902执4406号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