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418号 原告: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