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418号
原告: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