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6157号
原告:广东某事务所。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某。
原告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