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4民初4433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宋岗村2组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贤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贤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