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思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弗朗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思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12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弗朗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睢道华,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永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思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正成,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弗朗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思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商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扬州市思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曹桥村的房产(无证)及机械设备,并对上述房产及机械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以第一次拍卖上述无证房产及机械设备的流拍价抵偿被执行人就本院(2015)扬江商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扬江商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弗朗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曹桥村扬州市思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无证房产使用权作价130.29万元、机械设备作价14.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弗朗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扬州市思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就本院(2015)扬江商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扬江商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
二、上述无证房产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苏弗朗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上述机械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江苏弗朗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敏亮
执行员  杨有才
执行员  朱晓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