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诉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4458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911房。 法定代表人:郑和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科技工业园主孵化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工业集中区主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1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