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4458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金典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和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科技工业园主孵化楼**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工业集中区主孵化楼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4458号之一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双方协商,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1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