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某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4458号
原告: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911房。
法定代表人:郑和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市**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大道旁宝庆科技工业园主孵化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大道旁宝庆工业集中区主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26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13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332元,由原告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