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103民初7191号
原告: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与皇岗路交界西南蓝天绿都家园裙楼112。
法定代表人:刘桂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云,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二里2号052号。
法定代表人:钟国飞。
原告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迈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向原告科迈公司赔偿其所借两台全新爱普生投影机等值价款14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公司向科迈公司借用全新爱普生投影机2台,声称如投影设备的各项功能符合**公司所需的,则购买上述2台投影机。为此,科迈公司与**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对外借用合同》,科迈公司依约出借投影设备借给**公司用于南湖演示。次日,科迈公司电话要求**公司归还上述投影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国飞则称还需继续借用几日以便更好地了解投影机各项功能。科迈公司便口头同意续借3日。期限届满后,**公司却告知投影设备已被案外人卢天晓强行拿走。**公司至今仍未按约归还所借的投影设备。
被告**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科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外借用合同》、《送货清单》、证明等证据,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科迈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7日,科迈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对外借用合同》,约定**公司向科迈公司借用型号为EB-Z9850W投影机一台(序列号为R6UF270005L、声明价值为115000元)、型号为CB-G6150投影机一台(序列号T6JF350106L、声明价值为28500元)、型号为EB-Z9850W投影机遥控器一个、型号为EB-Z9850W电源线一个、DVI线1条、HDMI线1条、VGA线一条用于南湖演示;借用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承诺归还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借用人应在承诺的归还日期前将设备交还借出单位,如需延用必须征得借出单位书面同意,否则必须如期归还,超过承诺归还日期而未取得借出单位书面同意延期的证明时,借出单位有权按照全损形式索赔;借用人必须在设备出现全损时按照声明价值全额支付赔偿,并在承诺归还日期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同日,科迈公司依约向**公司交付了上述投影设备,**公司在《送货清单》中加盖公司印章确认。借用期限届满后,**公司未能归还投影设备,并于2015年5月26日向科迈公司出具《证明》,称其所借的投影设备被案外人卢天晓拿走,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科迈公司与**公司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之规定,**公司在收到涉案投影设备后,被他人拿走,至今未归还,现科迈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赔偿损失143500元(115000元+28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1435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7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羽斯
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
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危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