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51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与皇岗路交界西南蓝天绿都家园裙楼112。
法定代表人:刘桂霞。
被执行人南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二里****。
法定代表人:钟国飞。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4702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昌吴
审判员 梁为锋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丘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