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9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与皇岗路交界西南蓝天绿都家园裙楼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410XT。
法定代表人刘桂霞。
委托代理人高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38467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6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6909.4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62×××84账户内存款475.35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3日止。上述款项用于扣收诉讼费。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焱霆嘉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如需续行保全措施,须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谢文超
执行员 陈 添
执行员 杨潍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