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财保6184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梅林路46号天欣大厦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410XT。
法定代表人马林,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鲁书,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梦幻视界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D506K。
法定代表人洪志民。
被申请人深圳梦幻视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大厦20C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HXCXL。
执行事务合伙人洪志民。
被申请人洪志民,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朱胜,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洪加进,男,汉族,1945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192900.85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97151)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192900.85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梦幻视界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梦幻视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民、朱胜、洪加进、**名下价值人民币1192900.8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