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终2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为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大道**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69095543-6。
法定代表人:曹振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毅,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省上饶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玮,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为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7年4月14日,因双方庭外和解,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为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为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西为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800元,另800元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江西为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25元,另325元退回江西为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秋
代理审判员 黄燕萍
代理审判员 李 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丽媛
书 记 员 何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