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知民初409号之一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吴中大道2288号16幢E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38元,减半收取23419元,由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宣日东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