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知民初409号之一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吴中大道2288号16幢E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38元,减半收取23419元,由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宣日东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