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Dyson Technology Limited(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知民初251号之一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吴中大道2288号16幢E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
授权代表:西蒙·约瑟夫·福雷斯特(SiomJosophForrester)。
被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838弄1号4幢名义楼层12层(实际楼层为11层)。
法定代表人:**,总裁。
共同委托代理律师:**、**,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前进街道江东一路5000号诚智商务中心6幢609-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律师:**,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律师:***,北京市金***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