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微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建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惠投资有限公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5592号
原告:广东建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516。
法定代表人:曾尔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超,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东城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新。
被告:***,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深圳市微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尔阳。
原告广东建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微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云独任审理,原告广东建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慕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