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05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住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住安阳市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某。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钢城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850.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