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900号
原告:***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广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场镇社区正街57号1幢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程跃辉,职务不详。
原告***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经调解后纠纷已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明确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秋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秋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