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执保44号
申请人四川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喻林。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场镇社区正街57号1幢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程跃辉。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605,597.91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605,597.91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6,605,597.91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