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4274号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书房村四组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宜,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场镇社区正街57号1幢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程跃辉,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