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堂民初字第3064号
原告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文化活动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周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睿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金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周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王周公司对被告金睿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金堂县国际三江凤凰岛住宅项目进行工程设计。2011年8月4日双方签订《成都三江国际凤凰岛商业区项目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凤凰岛商业区设计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凤凰岛商业区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王周公司如约开展设计工作。因被告金睿公司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内部调整,原、被告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前述设计合同,双方于2012年7月10日签署《〈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并对设计费进行了结算。《终止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被告金睿公司除已付设计费外,最终还需支付原告王周公司设计费2235696元。其中,被告金睿公司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22万元,剩余金额分别于2012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分别平均支付,每次支付金额671899元。《终止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约定,被告金睿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当月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终止协议》签订后,被告金睿公司仅支付370000元,尚余1865696元至今未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王周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判令:一、被告金睿公司支付原告王周公司设计费1865696元及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日、2012年12月1日、2013年1月1日起,以671899元为基数,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金睿公司承担。
被告金睿公司辩称,被告金睿公司确认其尚欠原告王周公司设计费1865696元。原告王周公司至今未按照《终止协议》约定向被告金睿公司交付相应的发票。《终止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审减,违约金应当以欠付金额、支付时间、同期存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原告王周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明显错误,被告金睿公司已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370000元,其多支付的150000元应从违约金计算基数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周公司(设计人)与被告金睿公司(发包人)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国际三江凤凰岛住宅项目工程设计。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设计任务书等。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方案设计文件等。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本项目一期的设计费估算总额为212.875万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第一次付费为319312元;方案审批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532188元;提交施工图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064375元;竣工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212875元。第六条双方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15天以上,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比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文件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出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及规范,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设计人向发包人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方案包括电子文件中的相关知识产权均由发包人享有,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设计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发包人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时停止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发包人均按上述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设计人责任程度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十五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设计人进行赔偿。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王周公司(设计人)与被告金睿公司(发包人)于2011年8月4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成都三江·国际凤凰岛商业区项目规划工程设计。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及收费。本项目的产品类型和设计收费单价,五星级酒店12万元等。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设计任务书等。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7万元(定金),提交报规文本后7个工作日内付21万元,报规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付7万元。第六条双方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15天以上,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比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文件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出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及规范。设计人向发包人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方案包括电子文件中的相关知识产权均由发包人享有,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设计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发包人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时停止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发包人均按上述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设计人责任程度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十五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设计人进行赔偿。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王周公司(乙方)与被告金睿公司(甲方)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一份《终止协议》,其主要内容为:2010年9月16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国际三江凤凰岛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1年8月4日签署了《成都三江国际凤凰岛商业区项目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国际三江凤凰岛住宅项目工程及商业区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12年7月10日起提前终止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国际三江凤凰岛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2011年8月4日签订的《成都三江国际凤凰岛商业区项目规划设计合同》。第二条协议提前终止后,原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第三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共计270.5008万元(其中共包括四个子项:1、规划协助报建5万元;2、住宅**206.6592万元;3、住宅**30.8416万元;4、商业区规划28万元),其中已支付46.9312万元(其中:1、规划协助报建5万元;2、住宅**31.9312万元;3、住宅二期10万元);另需支付223.5696万元(其中:1、住宅**174.728万元;2、住宅**20.8416万元;3、商业区规划28万元)。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甲方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一次付款,付款金额22万元;剩余金额于2012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分别平均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67.1899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付清余款。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设计费,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价款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乙方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月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终止协议》签订后,被告金睿公司已于201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王周公司支付设计费370000元。原告王周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取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终止协议、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当事人一致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纠纷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周公司与被告金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终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金睿公司在签订《终止协议》后,仅向原告王周公司支付设计费370000元,未按《终止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履行义务,至今尚欠设计费1865696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王周公司主张被告金睿公司支付设计费合计1865696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王周公司主张被告金睿公司支付违约金,即分别从2012年11月1日、2012年12月1日、2013年1月1日起,以设计费671899元为基数,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至付清之日止,依据该标准计算出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金睿公司要求对该违约金进行调减,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涉案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从欠款之日起按每日0.5‰计至实际付清时止,依该标准计算出的违约金能够足以弥补原告王周公司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865696元;
二、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设计费为521898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1日起;以设计费671899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日起;以设计费671899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均按每日0.5‰计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91元,由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