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道东方宾馆东侧。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系***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霸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以下简称“时尚宾馆”)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