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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道东方宾馆东侧。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系***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霸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以下简称“时尚宾馆”)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