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5735号
申请人:苏州艾尔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葑亭大道666号4幢703、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洁能劲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艾尔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洁能劲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艾尔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洁能劲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艾尔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洁能劲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