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82民初1010号
原告博一线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坞镇银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84969328R。
法定代表人乔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一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一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一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一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博一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坡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