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103民初3674号
原告:哈尔滨市宏亮铝塑门窗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发小区B02栋6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安然,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英,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峰,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哈尔滨市宏亮铝塑门窗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英、冯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580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5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000元;四、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7日前,原、被告因合作等原因,被告累计拖欠原告25800元。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表示尚欠原告人民币25800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清偿欠款。2020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明确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5800元,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偿还欠款,共六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每月10日向原告支付4300元,至2020年2月10日止,全部还清。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全部未偿还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全部款项人民币25800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利息为年化24%),及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计算利息(利率为年化24%),因履行本计划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后,截止至起诉之日起,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过欠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偿还,虽被告表示认可,但无力偿还,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宏亮铝塑铝加工单原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还款计划原件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一份。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原告为门窗经销、加工公司,被告曾多次在原告处加工门窗,2019年4月17日,被告欠付原告加工费4760元;2019年4月27日,被告欠付原告加工费704元;2019年05月15日,被告欠付原告加工费4188元;2019年6月3日,被告欠付原告加工费14840元;2019年6月21日,被告欠付原告加工费1381元,合计25873元。2019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宏亮铝塑25800元。2020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5800元,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偿还欠款,共六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每月10日向原告支付4300元,至2020年2月10日止,全部还清。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全部未偿还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全部款项25800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利息为年化24%),及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计算利息(利率为年化24%),因履行本计划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后,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欠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欠条》、《还款计划》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约。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欠付款项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宏亮铝塑门窗经销有限公司欠款25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宏亮铝塑门窗经销有限公司欠款25800元的利息(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宏亮铝塑门窗经销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玉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贲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