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与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逻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901号
原告: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苏中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逻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车逻镇朝阳大道南侧31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5号1、2、20、21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第三人:上海海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005号3号楼4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逻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第三人上海海阜物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