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

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上海海阜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异49号 异议人(案外人):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海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与上海海阜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阜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拓公司)对本院冻结海阜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联合大厦支行的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万拓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汇入海阜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市联合大厦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10×××41)的406560元的冻结措施,并将该款返还异议人。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4日,异议人与案外人上海茂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销货合同,买卖镀锌材料。按照合同约定,异议人已支付货款174270元,余款406560元依约于2020年7月27日支付。因异议人的工作人员失误,误将货款支付至海阜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联合大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0×××41)。故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 经审查查明,本院***公司申请,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苏1084财保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海阜公司银行存款4488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月8日,本院冻结了海阜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联合大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0×××41),保全金额448800元,实际冻结150770.73元,该项为轮候冻结。2020年6月9日,永达公司与海阜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0)苏1084民初236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海阜公司同意于2020年6月12日前一次性返还给永达公司因错误转账的资金计人民币448800元。因海阜公司未按约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永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苏1084执163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海阜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2314元(**履行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海阜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6月24日,本院扣划海阜公司涉案银行账户存款191391.16元。2020年6月28日,本院发还永达公司案件款184657.16元。 异议人万拓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海阜公司涉案银行账户内存款406560元,并返还异议人。对此,万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7月27日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异议人与案外人上海茂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销货合同,证明万拓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海阜公司汇款40656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海阜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约定义务,本院***公司申请,对存放在海阜公司名下账户内的406560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万拓公司并非涉案款项权利人,故对异议人万拓公司的异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万拓公司可另案向海阜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钱 敏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