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

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与某某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永达电源有限公司与***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20)苏1084民初3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7979元(**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