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民初770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通知第三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被告***等申请本院向有关部门调取本案关键证据(证人证言,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致《函》要求协助),而该关键证人涉嫌犯罪尚未审判完毕,故双方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12个月,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11月29日,原告***(以本案关键证据暂时无法获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做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