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3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方义,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方缸波,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义返还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款167700元、被执行人方缸波返还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款119700元、违约金被执行人方义承担13477.5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67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另计,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违约金被执行人方缸波承担8977.5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19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另计,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方义负担1673元、被执行人方缸波负担1672元、律师费各承担10000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义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缸波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方义名下车牌号为×××和×××的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方缸波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名下工商股权,经查无实际价值。 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192850.5元,定于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每个季度支付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案款5000元(付款期限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方缸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140349.5元,定于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每个季度支付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案款5000元(付款期限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1年7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亦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义、方缸波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73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