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348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季。
原告***与被告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准予进行诉前调解程序。2019年1月18日,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此后***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撤回了对案外企业上海益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一事的投诉,亦撤回了要求确认与案外企业上海益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而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了25,000元,双方因此达成合意,即确认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劳动权利义务之争议,***与案外企业上海益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向本院撤回起诉。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史 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