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执保742号
申请人: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39584745F,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维忠
被申请人:诸城市大正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357720790,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海军
申请人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大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大正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朱红琴、何维忠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阳光城市XX园XX幢X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大正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朱红琴、何维忠共同所有的位于溧阳市XX镇XX园XX幢X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