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584745,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维忠。
被执行人杭州凯昌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368496,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锦江村会山。
法定代表人胡一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特10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凯昌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案款28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17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杭州凯昌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3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柴樟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燕华